北京時間4月8日,中國足協公布了第二期裁判評議,其中關于遼寧鐵人與北京國安比賽的相關案例有兩則,其中判定曹永競不算沖撞門將,不應吹罰犯規。但由于比賽已吹停,進球仍無效,裁判鳴哨的時機不當,應延遲鳴哨。而開場的韓镕澤禁區外手球不符合DOGSO,黃牌正確。

判例二:中超聯賽第4輪,遼寧鐵人楠波灣VS北京國安。比賽第58分鐘,北京國安進球。裁判員在球進入球門前鳴哨停止比賽,并判北京國安37號隊員在之前的爭搶時對對方守門員犯規,進球無效,由遼寧鐵人踢直接任意球恢復比賽。VAR未介入。
北京國安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:應判本方進球有效,裁判員應先允許進球后,再通過VAR確認。
對于此判例,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:北京國安37號在進攻跑位時,對方隊員對其有手部動作。遼寧鐵人21號守門員觸球后倒地,雙方發生接觸,北京國安37號有減速躲避動作。該接觸屬于雙方爭搶時不可避免的接觸,雙方均不犯規。裁判員判北京國安37號犯規的決定錯誤。另外,評議組指出:裁判員在球發展至邊路,攻方再次突破傳中形成頭球射門前鳴哨停止比賽,時機不當,應延遲鳴哨。由于球越過球門線前,比賽已停止,因此此判例不能認定為進球有效。按照競賽規則及VAR操作規范,在此情況下VAR無法介入。


判例三:中超聯賽第4輪,遼寧鐵人楠波灣VS北京國安。比賽第1分鐘,遼寧鐵人21號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外手觸球。裁判員判遼寧鐵人21號守門員手球犯規,由北京國安隊踢直接任意球恢復比賽,并向遼寧鐵人21號守門員出示黃牌警告。VAR未介入。
此判例無俱樂部提出申訴,但廣受社會關注與討論。對此,評議組作出意見一致的說明:按照競賽規則,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外手球犯規,并非一定會被出示紅牌,而是需要按照考量戰術犯規的標準去衡量是否需要出示紅黃牌。在判斷該犯規是否破壞了對方明顯進球得分機會(DOGSO)時,需要同時滿足攻方隊員獲得控球權的可能性、犯規發生地點與球門間的距離、比賽發展的大致方向、防守隊員的位置和人數等四個因素和條件,必須全部滿足DOGSO的條件時,才應出示紅牌罰令出場。此判例中,球處于空中,雙方均有隊員對控球權進行爭搶,攻方北京國安隊員并非已經控球或清晰明顯地將要獲得控球權,此情形不符合DOGSO的判斷標準。裁判員判遼寧鐵人守門員手球犯規,并以阻止對方有希望的進攻(SPA)為由出示黃牌警告的決定正確。VAR未介入正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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